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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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再審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八0號
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更正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七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情事,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得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本件原裁定以其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之裁定理由欄內「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三一號」誤載為「本院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七六號」,爰予裁定更正,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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