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54號
第183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韋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全部認罪,深具悔悟,因中風的母親住在高雄,生活不能自理,奶奶大腸癌,均無人照顧,父親肝硬化、膽結石,家中親屬關係不合,只剩被告1人能照料,希望能交保,讓被告盡孝心及與被害人和解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陳韋華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方法可憑,足認被告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經通緝2次,始緝獲到案,有逃亡事實,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裁定自民國108年11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本院於同年12月17日判決判處4月、1年8月、1年3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固聲請人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聲請人經緝獲到案,前已有逃亡事實,況聲請人已受科刑判決,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因認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堪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此外,聲請意旨其餘內容,亦均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停止羈押各情。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實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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