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9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祖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施梅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百年五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
三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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