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54號原告乙○○
丁○○丙○○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雨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