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崧存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金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江
一、㈠債務人鄭金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三點○九七,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三點三七九計算之違約金,如就債務人鄭金鶯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洪江男 給付之,㈡債務人鄭金鶯、洪江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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