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84號聲明人 鄭春蘭
張榮峰 張銪嫙 兼上一人之 張榮浩 法定代理人上一人之 郭媗瀞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聲明人全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張榮峰、張銪嫙及其法定代理人郭媗瀞之印鑑證明。
四、書面通知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五、被繼承人之遺產歸戶清單。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