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1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林仁勇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喬揚科技有限公司、 楊乃璞 、 楊茂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38,000元,應繳裁判費183,0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57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