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45號聲請人即檢查人 吳宗璋 會計師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相對人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 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關係人 蘇冠州 代理人 卓家立 律師
陳彥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派任相對人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以110年度司字第45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聲請人於111年1月7日去函相對人公司要求提示檢查事項之相關資料,期間經多次溝通及催促,相對人迄未回應,致其無從檢查,爰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經查,本院前於110年12月29日以110年度司字第45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惟本件聲請人於111年4月27日提出書狀陳報上情,並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既已表明辭任之意,顯見已無擔任檢查人之意願,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兩造間之委任契約關係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本件原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事務尚未完成,如有再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應由關係人另行聲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朱烈稽【附表】編號文件名稱1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與武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自民國102年起迄今之交易文件。2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自102年起迄今,每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完整財務報表及附註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各會計科目明細分類帳、營業稅申報書、財產目錄及存貨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