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4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文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禾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勁絨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