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存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8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士杰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吳青蓉法官袁靜文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