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314號抗告人 曾志弘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8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曾志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朱貴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