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一、台 黃啓華 與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225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黃啓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2252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關於被上訴人「 黃啟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啓華」。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52號裁定所載之被上訴人「黃啟華」,係「黃啓華」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陳真真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