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甲○○聲請人丙○○聲請人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字第117號就本院98年審交訴字66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下午4時54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雷雯華書記官陳麗津通譯張瑋庭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甲○○聲請人丙○○聲請人乙○○相對人丁○○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丁○○願意給付聲請人丙○○、乙○○各新台幣拾
貳萬元,並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拾柒萬伍仟元,給付期限為民國98年10月9日前,聲請人於收到賠償金後,願意撤回刑事的告訴,並不得再追究民事責任。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查庭
書記官陳麗津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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