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58號抗告人即相對人喜上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喜多屋有限公司上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王仁傑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孫鷹 間因104年度司票字第1758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