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岱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岱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岱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5年2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