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702號聲請人 邱月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上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邱月雲及相對人曾上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