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88號原告 黃典隆 被告 陳水扁 被告 馬英九 被告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馬英九被告民進黨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被告最高法院法定代理人 楊鼎章 被告 謝俊雄 被告 陳世雄 被告 魏新和 被告 徐文亮 被告 吳信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