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宗哲 等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林宗哲對聲請人負有債務,迄
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59,484元未清償,有本院106年度
司執字第25676號債權憑證為證。聲請人調閱相對人林宗哲
之相關資料後,查得相對人林宗哲之被繼承人 林獻章 留有坐
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及坐落該地上同段
11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已由相對人林**等3
人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為所有權登記。然相對人林宗哲既未聲
明拋棄繼承,自為被繼承人林獻章之繼承人之一,就被繼承
人林獻章之遺產應本於繼承之法律關係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
有。又該公同共有權利應為財產上之權利,是相對人林宗哲
於繼承後就系爭不動產未為繼承登記之行為,乃繼承開始後
就已取得之財產上權利所為之處分行為,該無償處分行為將
使相對人林宗哲陷入無資力狀態而有害及聲請人之債權,故
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
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於民國103年
4月3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均應予撤銷及塗銷,並回復登
記為被繼承人林獻章之全體繼承人所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