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20號原告 劉家榮 地址詳卷被告 張明輝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黃立綸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