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彭鄭梅 特別代理人 彭智偉 送達代收人 林采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稚霖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4,0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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