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 楊正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崑煌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7,3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