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375號附民原告 鍾巧雲 附民被告 黃宗儀
李韋侖
葉皇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62號、第156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陳淑勤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