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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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全聲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全聲字第790號
聲請人丁○○○即債務人號1
丙○○乙○○戊○○辛○○相對人己○○即債權人弄
庚○○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情,有卷附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4至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5389號保全程序卷宗及執行卷宗查核屬實,故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