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72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月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參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