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36號反訴原告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雲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黃豐玢 律師 葉君華 律師反訴被告STLSystemtechnikLudwigGmbH法定代理人WolfgangLudwig訴訟代理人 許筱欣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歐元543,000元,及自民國100年2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反訴起訴時即101年11月7日臺灣銀行當日公布之歐元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歐元1元可兌換新臺幣37.94元,是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貳仟零陸拾萬壹仟肆佰貳拾元【計算式:543,000×37.94=20,601,4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參仟參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