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號上訴人 賴燕雪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一00六
六、一00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論上訴人賴燕雪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之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張惠立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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