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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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A女(代號0000.法定代理人A1(即A女之父).法定代理人A2(即A女之母).附民原告A1(即A女之父).附民原告A2(即A女之母).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附民被告 陳義相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侵訴字第2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