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 周以德 上列聲請人周以德因與相對人 楊忠水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周以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所有權部登記次序
22、23)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均應揭示)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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