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 陳玉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雨鑫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二○○○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請顯示他項權利人個人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