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15號債務人 謝明 和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復為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及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
598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函文通知所有債權人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其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答表示同意;另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因逾期表示意見,依上開規定視為同意,其餘債權人除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外,則係不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從而,上開更生方案並未能獲得債權人會議書面之可決。
三、然查,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原係一與配偶共同經營蔥抓餅之流動攤販,每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惟嗣配偶因罹患頭、臉及頸部淋巴結之續發性及未明性惡性腫瘤,已多次住院治療上述疾病而無力分擔其三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柳營分院之診斷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戶籍謄本為證,復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柳營分院函附之病歷摘要資料在卷可參。再觀諸本件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係以每月為一期,共96期,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金額為2,000元;第25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為5,200元(一名子女成年後之扶養費挪作償債之用);第37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金額為8,400元(二名子女成年後之扶養費挪作償債之用),債務人並同意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其餘未到期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堪認其已盡清償之誠意,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本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條文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又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8月18日具狀陳稱就其行使擔保權後不能滿足受償之債權額820,000元不列入本件更生程序受償,債務人並願就其實際行使抵押權後之不足受償額,按本條例第73條但書之規定,仍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此有其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足憑。至債務人原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就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每期可分配之金額誤載之部分,本院併依職權更正如下所示之更生清償分配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杏月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月為一期,共96期,第1期至24期每期清償金額為新台幣2,000元,第25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為新台幣5,200元,第37期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為新││台幣8,400元。(債權人各按其債權比例分配受償如下「更生清償分配表」││所示。)││2.為利更生方案之履行,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應相互聯繫。債務人並應自本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納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匯款帳戶,匯款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自行負擔;││另債權人亦應於上開繳款日前向債務人陳報指定匯款帳戶、帳號,以供履行││更生方案之用,逾期未陳報致債務人繳款所生之必要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惟如係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則不在此限。││3.清償比例:60.72%。││4.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011,869元。││5.清償總金額:614,400元│├──────────────────────────────────┤│二、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第1期至│第25期至│第37期至│││││比例│第24期可│第36期可│第96期可││││││分配之金│分配之金│分配之金││││││額│額│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20,606│41.57%│831│2,161│3,492│││公司││││││├──┼──────┼─────┼───┼────┼────┼────┤│2│第一商業銀行│74,000│7.31%│146│380│614│││股份有限公司││││││├──┼──────┼─────┼───┼────┼────┼────┤│3│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129,419│12.79%│256│665│1,074│││司││││││├──┼──────┼─────┼───┼────┼────┼────┤│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15,493│11.42%│229│594│959│││公司││││││├──┼──────┼─────┼───┼────┼────┼────┤│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27,428│12.59%│252│655│1,058│││公司││││││├──┼──────┼─────┼───┼────┼────┼────┤│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6,192│1.60%│32│83│134│││公司││││││├──┼──────┼─────┼───┼────┼────┼────┤│7│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8,731│12.72%│254│662│1,069│││台北分公司││││││├──┴──────┼─────┼───┼────┼────┼────┤││││││││合計│1,011,869│100%│2,000│5,200│8,400│││││││││││││││├─────────┴─────┴───┴────┴────┴────┤│三、備註欄│├──────────────────────────────────┤│1.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就原陳報之抵押權預估不足受償額││新台幣820,000元不列入本件更生方案受償,債務人並願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行使抵押權後之不足受償金額,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但書之規定,仍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2.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如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其餘未到期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附表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