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43號債務人 許美鳳 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馮佳慧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謝妁恩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許紜蓁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任職於 佑寧 護理之家,平均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32,000元(已包含加班費、獎金)等情,有98年1月至11月薪資明細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佐證。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17,717元,第37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20,717元,第61期至第96期則每期清償23,717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988,832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子女 袁秋婷 (00年00月0日出生)、 袁家愷 (00年0月00日出生)分別就讀於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萬能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仍有受扶養之需要,惟債務人之配偶 袁木村 長期工作不穩定,經常處於失業狀態,長女 袁子媖 已有固定工作收入,可適度支應家庭生活開支等情,有戶籍 謄本 、袁秋婷及袁家愷之學生證、袁木村及袁子媖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足稽,又按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意旨參照)。故袁秋婷雖已成年,惟仍有受扶養之必要,是債務人除本身開支外,須扶養2名在學子女乙節,應堪認定。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與2名子女之生活費用,每月共計支出14,283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與配偶平均分擔後合計16,662元【9,829+《(6,833×2)÷2》=16,662】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且依袁秋婷完成學業及袁家愷成年之時點,將其等之扶養費用以清償債務,規劃階段式清償方案,並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以提高債權人之受償成數,足認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至於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認為清償成數偏低,不同意更生方案等語乙節。經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所載關於各債權人債權金額、比例、每期各債權人應受償之金額皆未記載明確,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如附件一所示。又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適當及可行,應於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及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清償數額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於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之生活狀態,勢將再度造成債務人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權益。觀之本件債務人所陳報每月之生活費與扶養費合計僅為14,283元,將本身之生活需求及子女受扶養需要降至最低程度,實已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再者,債務人於每月支出總額範圍內本得自由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特殊情事致該項花費逾原本預估數額,債務人於他項支出自應再撙節,只要各項開支合計未逾總額範圍,尚無不妥,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李明燕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7,717元。││第37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0,717元││第61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3,717元││2、清償期間及方法:││(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於每月15││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用由債務人負擔。││(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2,440,086元││4、清償總額:新台幣1,988,832元││5、清償成數:81.51%│├─────────────────────────────────────┤│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36期│第37~60期│第61~96期│├──┼──────┼─────┼────┼────┼─────┼─────┤│一│國泰世華商業│863,099│35.37%│6,267│7,328│8,389│││銀行││││││├──┼──────┼─────┼────┼────┼─────┼─────┤│二│大眾商業銀行│124,985│5.13%│909│1,063│1,217│├──┼──────┼─────┼────┼────┼─────┼─────┤│三│中國信託商業│319,742│13.10%│2,321│2,714│3,107│││銀行││││││├──┼──────┼─────┼────┼────┼─────┼─────┤│││四│日盛國際商業│156,238│6.40%│1,134│1,326│1,518│││銀行││││││├──┼──────┼─────┼────┼────┼─────┼─────┤│五│台新國際商業│304,311│12.47%│2,209│2,583│2,957│││銀行││││││├──┼──────┼─────┼────┼────┼─────┼─────┤│六│臺灣新光商業│174,000│7.13%│1,263│1,477│1,691│││銀行││││││├──┼──────┼─────┼────┼────┼─────┼─────┤│七│永豐商業銀行│90,284│3.7%│656│767│878│├──┼──────┼─────┼────┼────┼─────┼─────┤│八│安泰商業銀行│150,942│6.19%│1,097│1,282│1,468│├──┼──────┼─────┼────┼────┼─────┼─────┤│九│遠東國際商業│219,683│9%│1,594│1,864│2,134│││銀行││││││├──┼──────┼─────┼────┼────┼─────┼─────┤│十│萬榮行銷顧問│36,802│1.51%│267│313│358│││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440,086│100%│17,717│20,717│23,717│└─────────┴─────┴────┴────┴─────┴─────┘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