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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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子○○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寅○○○特別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被告丙○○
丁○○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丑○○
癸○○辛○○壬○○乙○○己○○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卯○○住臺東縣○○鎮○○路○○號被告庚○○住臺東縣○○鎮○○路○號訴訟代理人甲○○○住臺東縣○○鎮○○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高美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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