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 栗振庭 因偽造文書案件遭羈押,然聲請人因本案羈押無法在外蒐集對其有利之證據,懇請鈞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栗振庭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於96年11月21日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核准,惟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業經承辦該案檢察官偵查終結向本院起訴,並由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9號審理,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已非偵查中之被告甚明,其再以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准予羈押為由,提出具保停止羈押聲請,顯已無從審究,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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