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81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國安 兼法定代理人 陳憶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