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秀琴
游秀蘭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英豪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進德
游智宏 游智源 游茗茱 游智健 游智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進德等六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5,
20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温菀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