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10號原告 劉正資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被告 劉正明
劉景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其面積為5,935平方公尺,民國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2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3分之1,則原告因分割上開土地所受利益為830,900元(計算式:5,935×420×1/3=830,9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育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