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蔡素梅 ( 詹順富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6,9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8,3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