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霖 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游○慈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二、提出受扶養人游○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108年度至109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陳報 邱惠慈 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受扶養人游○慈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三、提出聲請人配偶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四、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五、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六、提出聲請人所有,座落新竹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座落新竹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並說明上開兩筆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值」,及提出相對應之證明。
七、聲請人必要支出欄,編號8之記載為「類似租金」,請說明是否為房屋租金支出。若是房屋租金,請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聲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若非房屋租金,請說明該支出係指為何,並說明其必要性,及提出相對應之證明。
八、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說明於何時進行前置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未履行前置協商內容,而聲請更生需要補的問題)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