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李思齊 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政偉 被告 李榮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被告於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00地號、607之182地號土地設定之最高限額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之抵押權登記,然上揭2筆土地之價額核定為伍拾肆萬零捌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低於上揭2筆土地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土地價額核定(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⒈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部分:
2,600元/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現值)×70平方公尺=182,000元⒉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部分:
2,600元/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現值)×138平方公尺=358,800元⒊上揭土地價額合計:182,000元+358,800元=540,8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