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勞保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永精 間請求勞保補償金事件,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4年度司促字第3208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6,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應再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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