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495號聲請人趙玉相對人 陳靜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靜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事項」及「聲請之原因及事實」。(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台端聲請狀漏列未載,應儘速具狀提出完整之書狀。又本件本票多未載到期日,持票人具狀時應明確記載何年何月何日提示本票,如合併請求利息時,自提示日後方得請求之。)
二、提出票號278881、278888、278889、278890、0000000、0000000、0000000、484726、484727本票原本九紙。
三、相對人陳靜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於具狀時註明可資連絡之電話,以利案件之進行。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