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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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51號原告丙○○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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