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2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林慧貞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2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林慧貞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