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527號債權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債務人 王憶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零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