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

債權人廣力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衣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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