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

債權人 袁偉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品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楊品頡之實際住居所及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Line截圖 小楊 為債務人楊品頡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楊品頡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㈣提出投資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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