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97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王泓元王麒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以五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以五個月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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