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610號債權人靜宜大學法定代理人 唐傳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城國際有限公司李世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少了「財團法人」四個字)㈡提出債務人積欠水電費102,120元之釋明文件。(如:水電費
收據影本)㈢確認「康城國際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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