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柏瑞 、 邱漢和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肆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