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再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25號聲請人 吳慶文 上列聲請人因竊佔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57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程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96年台抗字第765號裁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慶文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顯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之程序,揆諸上開規定,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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